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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邮电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真题

发布:2019-06-04 16:51 阅读:202

  重庆邮电大学简称重邮,坐落于中国重庆市主城区南山风景区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是国家“2011计划”核心协同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布点设立并重点建设的四所邮电高校之一。创办于1950年3月,前身是东川邮政管理局邮政人员培训班;1951年1月,改建为西南邮电分校;1953年3月,分建重庆邮电学校;1955年5月,更名为重庆电信学校;1959年3月,升格为重庆邮电学院;1970年4月,改建为电信总局529厂;1973年7月,再次改建为邮电部第九研究所;1979年5月,恢复为重庆邮电学院;2006年,更名为重庆邮电大学。下面是2017重庆邮电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真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有一个至四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代码填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某商场促销活动公告:“凡购买 100 元商品均送 80 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 1000 元商品, 获得 800 元返回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 2 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

  A. 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 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 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 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 甲与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甲冲动之下将乙打死。公安机关将甲逮捕,准备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时,甲因病而亡。公安机关遂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原因为( )

  A.法律行为

  B.违法行为

  C.事实构成

  D.自然事件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 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 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 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4.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正确的是(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5.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

  1.法律原则

  2.第二性法律关系

  3.不成文法

  4.法律责任

  5.演绎推理

  三、 判断说明题(先判断正误,然后简要说明正确或错误的理由,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

  1.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2.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以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判例。

  3.法律上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4.大陆法系采用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5.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

  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2.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3.为了促进法律的健康演进,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与执法相比较,司法具有哪些特征?

  5.法律本土化运动的基本表现是什么?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 1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15 分)

  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六、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 1 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 20 分)

  28 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索要自己的工钱。 2005 年 5 月 11 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 “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 “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 ”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 “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

  问题:民工王斌余只是想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请运用法理学知识, 阐释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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