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研究生学历男人帮侄子及外甥好朋友在2020年12月的研究生考試中舞弊,被现场发觉,该男人因涉嫌机构考试作弊罪被公诉案件。
12309中国检察网1月7日公布的一份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表明,王某某,男,1981年出世,研究生文化艺术,系哈尔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依规审理查清:2020年12月,王某某为协助其侄子张某某、其好朋友李某某根据我国研究生考試,合谋付某某(提起公诉)向李某某、张某某给予手机耳机、信号接收器等机器设备,用以考试作弊。
2020年12月25日,王某某让李某某、张某某到松北区**酒店餐厅取舞弊用的手机耳机、信号接收器等机器设备,付某某承担派发和演试应用。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张某某在研究生考试全过程中,被发觉舞弊。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
民事起诉书表明,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涉嫌机构考试作弊被哈尔滨市派出所松北大队刑拘,2021年1月20日经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因涉嫌机构考试作弊罪批捕,2021年1月20日由哈尔滨市派出所松北大队实行。
此案由哈尔滨市派出所松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机构舞弊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国研究生考试中,为机构舞弊给予协助,其个人行为触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一款、第二款,案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机构考试作弊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要求对它进行惩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犯罪之后积极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要求对其惩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察及移送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要求,立案侦查,请依规被判。(澎湃新闻网小编 朱轩)